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适任证书》持有人在船任职期间,其《适任证书》原件应当保留在船上,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