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六条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适任证书》表明的适用范围在相应等级或者低等级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或者低级的职务。 第七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第八条 《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和职务分为: 第九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36个月。《适任证书》有效期到期,证书持有人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适任证书》每次再有效的有效期不超过36个月。证书有效… 第十条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