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适任证书》表明的适用范围在相应等级或者低等级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或者低级的职务。

在内河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驾驶部船员应当持有按船舶总吨位划分等级高一等级的《适任证书》,轮机部船员可持有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等级低一等级的《适任证书》。

本条所称“驾驶部船员”,是指在船上任职的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驾机员。“轮机部船员”是指在船上任职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