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和职务分为:

船舶等级按船舶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

一等船舶:1600总吨以上或者1500千瓦以上;

二等船舶:600总吨以上至1600总吨以下或者441千瓦以上至1500千瓦以下;

三等船舶:200总吨以上至600总吨以下或者147千瓦以上至441千瓦以下;

四等船舶:50总吨以上至200总吨以下或者147千瓦以下;

五等船舶:50总吨以下。

船长和驾驶部船员所任职的船舶等级按船舶总吨位划分,轮机部船员所任职的船舶等级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但拖轮船长和驾驶部船员所适用船舶等级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

适任职务按船舶等级设置:

一、二等船舶设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三、四等船舶设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五等船舶设驾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