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船舶等级和职务的各种类别适任考试,其理论考试科目和实际操作考试内容适用本规则附件。本规则附件规定的理论考试科目和实际操作考试需要调整时,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以文件形式调整并公布。

适任考试的大纲、考场规则和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