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适任考试与见习 第十五条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类别分为:初级考试、升职考试、升等考试、延伸航线(航区)考试。 第十六条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由发证机关组织进行,但其中实际操作考试由有相应航线(航区)考试发证权限的发证机关组织进行。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也可组织跨若干海事管理机构管理区域… 第十七条 各船舶等级和职务的各种类别适任考试,其理论考试科目和实际操作考试内容适用本规则附件。本规则附件规定的理论考试科目和实际操作考试需要调整时,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以文… 第十八条 申请适任考试者应符合本规则第五条第(一)至第(五)项要求,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九条 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生,毕业后在任何等级船舶上见习相应初级职务满12个月后,可申请相应等级的初级职务适任考试,但免予本规则规定的… 第二十条 曾在军事船舶或者渔船上担任驾驶、轮机职务的船员,在本规则规定的船舶上任职,可申请参加除一等船舶船长和一等船舶轮机长以外的其他船舶等级、职务的适任考试,但应当满足… 第二十一条 曾在海船上担任驾驶部职务的船员,在本规则规定的内河船舶上任职,可申请参加除一等船舶船长以外的其他船舶等级、职务的适任考试,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第二十二条 在内河航行的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申请《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第二十三条 在特定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应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参加特殊培训并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考试发证程序适用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适任考试,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列明拟报考的船舶等级、职务以及航线(航区)。受理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理论考试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进行。各科目理论考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避碰与信号》科目及格分数为80分,其他科目及格分数为60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参加适任考试时应当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十八条 理论考试成绩自公布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自公布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