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参加适任考试时应当遵守考场规则。

海事管理机构可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船员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行政措施:

责令其退出考场;

中止其考试;

宣布其当期考试成绩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