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理论考试成绩自公布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自公布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理论考试全部科目不及格的,无补考资格;部分科目不及格的,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补考。
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的,可在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6至12个月内申请1次补考。
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补考成绩不另计有效期。
理论考试全部科目不及格的,无补考资格;部分科目不及格的,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补考。
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的,可在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6至12个月内申请1次补考。
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补考成绩不另计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