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四章 适任考试与见习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适任考试与见习 第二十六条 理论考试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进行。各科目理论考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避碰与信号》科目及格分数为80分,其他科目及格分数为60分。 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