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四章 适任考试与见习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适任考试与见习 第二十五条 申请适任考试,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列明拟报考的船舶等级、职务以及航线(航区)。受理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应当于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签发《准考证》,通知其参加考试;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