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曾在海船上担任驾驶部职务的船员,在本规则规定的内河船舶上任职,可申请参加除一等船舶船长以外的其他船舶等级、职务的适任考试,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考试的船舶等级、职务应与本人的学历和在海船上的水上服务资历及所任职务相对应;
在相应等级船舶及所报考航线上见习不少于3个月或者10个单航次。
曾在海船上担任轮机部职务的船员,无需考试,可凭所持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直接申请换发与其海船等级和职务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申请考试的船舶等级、职务应与本人的学历和在海船上的水上服务资历及所任职务相对应;
在相应等级船舶及所报考航线上见习不少于3个月或者10个单航次。
曾在海船上担任轮机部职务的船员,无需考试,可凭所持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直接申请换发与其海船等级和职务相对应的《适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