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曾在军事船舶或者渔船上担任驾驶、轮机职务的船员,在本规则规定的船舶上任职,可申请参加除一等船舶船长和一等船舶轮机长以外的其他船舶等级、职务的适任考试,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出具原所属部队颁发的有关专业合格证(包括军事院校毕业文凭)以及在服役期内水上服务资历证明;或者渔船船员适任证书和在渔船服务期内渔业部门的水上服务资历证明;
申请考试的船舶等级、职务应与本人的学历和在军事船舶或者渔船上的水上服务资历及所任职务相对应;
在相应等级船舶及所报考航线上见习不少于6个月或者20个单航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