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四章 适任考试与见习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适任考试与见习 第二十二条 在内河航行的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申请《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在其所持《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对应的等级船舶和申考航线上的见习不少于6个月或者10个单航次; 接受内河航行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