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四章 适任考试与见习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适任考试与见习 第二十三条 在特定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应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参加特殊培训并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