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7日由交通部颁布的《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令〔1992〕34号)同时废止。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本规则制定过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