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7日由交通部颁布的《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令〔1992〕34号)同时废止。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本规… 附件一:1. 内河自航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科目表(驾驶部)〔略〕 2. 内河自航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科目表(轮机部)〔略〕 附件二:1. 内河非自航工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科目表(驾驶部)〔略〕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