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人员在实施本规则时,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者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其行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