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应当在《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证书再有效审验并提交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

申请证书再有效审验,应符合下列条件:

最近36个月内在《适任证书》所载等级船舶上实际担任《适任证书》所载职务或者低一级职务不少于6个月;

参加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

发证机关审验合格后,在其《适任证书》审验签注栏内进行签注,证书在下1个有效期截止日期内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