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五章 发证和再有效审验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发证和再有效审验 第三十一条 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二款(一)项所列条件的持证船员,在截止日期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再有效审验的,除应当参加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外,还应当通过实际操作考试。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