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质量。 发证机关违反本规则规定签发《适任证书》,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发证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可限制或者停止其开展考试发证工作。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