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为每名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建立档案,对船员的适任状况实施连续的跟踪管理,并在有关机构或者利害方进行法律允许的查询时能提供有关证书可靠性和有效性的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