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五章 发证和再有效审验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发证和再有效审验 第三十三条 《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持有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换发或者补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当与原《适任证书》相同。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