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船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船员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适任证书》。 船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的,发证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该船员在3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