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签发《适任证书》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发证机关或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可撤销签发的《适任证书》: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签发《适任证书》决定的;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签发《适任证书》决定的;
发证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签发《适任证书》决定的;
发证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依法可以撤销《适任证书》的其他情形。
船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