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被依法吊销《适任证书》的船员,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12个月后,可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较原《适任证书》低等级或者职务的《适任证书》。

发证机关根据《适任证书》被吊销的原因,可对申请人采取以下1种或者几种措施后签发与原《适任证书》较低等级或者职务的《适任证书》:

参加培训;

通过指定科目的理论考试;

通过实际操作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