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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内河船舶上担任本规则第八条规定职务的船员,应当持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在特定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持…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适任证书》的取得与签发。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 《适任证书》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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