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廉洁从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

第六条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可以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作为证明其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的参考;上述人员不参加行… 第九条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独立董事的,不得在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且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第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者总经理进行提名,提名人应当就拟任人符合任职条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当审慎考察并确认其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自作出聘任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独立董事的,应当要求拟任人提供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并作为备案材料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声明应当重点说明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举…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可以通过查询个人档案、征求相关监管机构意见、查询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谈话等方式对受聘人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发现受聘人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当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更换有关人员。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受聘人职务,及时解除对受聘人的聘任决定,并自…

第三章 从业人员执业管理

第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持续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以要求拟从事证券基金业务的人员参加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作为证明其专业能力的参考;不参加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的,应当符合行业协…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证券从业人员从事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提交证明其符合条件的材料和登记信息并办理登记。证券业协会应当自登记信息完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的登记信息或者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知悉有关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协会申请变更登记信息或者注册信…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将从业人员登记或者注册情况、证券基金业基本从业信息、诚信记录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人员,应当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到第(四)项、第七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一条 担任保荐代表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财务顾问主办人、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基金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人等与证券公司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的从业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第一节 执业规范

第二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公司章程、公司制度和劳动合同等规定的职责,并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 第二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对董事会决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监事应当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有效执行董事会决议和公司制度规定,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公司规范经营和独立运作。 第二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第二十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本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 第二十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从事证券、基金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 第二十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离任的,应当保守原任职机构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第三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培训,提高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能力。

第二节 履职限制

第三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第三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股的公司仅可兼任董… 第三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应当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同时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执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从业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任职考察、履职监督、内部考核问责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合规与风… 第三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或者决定代为履行相应职务的人员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行业协会的信息系统查询其任职管理和执业管… 第三十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人员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三十八条 自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作出聘任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实际到任履行相应职责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撤销对受聘人的聘任决定,… 第三十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其职权或者免除其职务。 第四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发生调整,或者分支机构负责人改任本公司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应当自作出免职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四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免除任期未届满的独立董事职务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和独立董事本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说明。 第四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执业培训,确保其掌握与岗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执业规范,持续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素质,并定期对其诚信合规、勤… 第四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要求,避免短期、过度激励等不当激励行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 第四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监控… 第四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履职情况开展内部稽核或外部审计,并保证稽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离任审计报告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诚信记录、内部惩戒、激励约束机制执行情况、投资行为管理和廉…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和行业协会建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任职管理和执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行业协会应当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按… 第五十条 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有关从业人员管理的自律规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 第五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五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构成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 第五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执行监管决定,《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五十六条 下列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到第(四)项、第七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比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者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机构依法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但未取得相应的任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4号)、《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