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执业培训,确保其掌握与岗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执业规范,持续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素质,并定期对其诚信合规、勤勉尽责、廉洁从业、专业能力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