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要求,避免短期、过度激励等不当激励行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建立薪酬递延支付机制,在劳动合同、内部制度中合理确定薪酬递延支付标准、年限和比例等。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效激励机制的,应当合理设定授予条件、授予期限和分期授予比例。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履职规范和问责措施。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与其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内部制度中明确,相关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经营风险负有责任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以要求其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奖金,或者停止对其实施长效激励措施。在违法违规行为调查期间或者风险处置期间,涉嫌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经营风险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和风险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