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4号)、《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3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88号)、《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4〕150号)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 第五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