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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五十六条 下列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到第(四)项、第七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比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者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机构依法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但未取得相应的任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4号)、《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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