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对突发事件或者重大风险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控制损失和不良影响;

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作出的涉嫌违法违规决议,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曾明确发表反对意见,并有书面记录;

主动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司合规负责人报告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且调查属实;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