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章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和行业协会建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任职管理和执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行业协会应当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按… 第五十条 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有关从业人员管理的自律规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 第五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五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构成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 第五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执行监管决定,《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