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构成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