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和行业协会建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任职管理和执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行业协会应当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按要求将相关人员的职务任免、从业人员登记或者注册情况、从业经历、日常监管、诚信记录、内部惩戒等信息纳入统一的电子化管理,有关信息应当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单位共享。 第六章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