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 第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可以通过查询个人档案、征求相关监管机构意见、查询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谈话等方式对受聘人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