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独立董事的,应当要求拟任人提供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并作为备案材料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声明应当重点说明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