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 第六条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可以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作为证明其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的参考;上述人员不参加行… 第九条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独立董事的,不得在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且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第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者总经理进行提名,提名人应当就拟任人符合任职条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当审慎考察并确认其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自作出聘任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独立董事的,应当要求拟任人提供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并作为备案材料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声明应当重点说明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举…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可以通过查询个人档案、征求相关监管机构意见、查询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谈话等方式对受聘人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发现受聘人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当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更换有关人员。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受聘人职务,及时解除对受聘人的聘任决定,并自…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