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具备3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曾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还应当符合证券基金从业人员条件。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