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从业人员执业规范和履职限制 第一节 执业规范 第二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公司章程、公司制度和劳动合同等规定的职责,并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 第二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对董事会决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监事应当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有效执行董事会决议和公司制度规定,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公司规范经营和独立运作。 第二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第二十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本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 第二十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从事证券、基金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 第二十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离任的,应当保守原任职机构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第三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培训,提高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能力。 第二节 履职限制 第三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第三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股的公司仅可兼任董… 第三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应当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同时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执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从业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