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股的公司仅可兼任董事、监事,且数量不得超过2家,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前述限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应当及时通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知悉有关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