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对董事会决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独立董事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董事义务,不受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年度履职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存档备查。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独立董事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董事义务,不受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年度履职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