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第一节 执业规范 第二十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第一节 执业规范 第二十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本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或者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