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与其履行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
挪用或者侵占公司、客户资产或者基金财产;
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基金投资;
向客户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证券或者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