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第一节 执业规范 第二十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第一节 执业规范 第二十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离任的,应当保守原任职机构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用从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离任未满6个月的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