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从业人员执业管理 第十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执业管理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的登记信息或者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知悉有关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协会申请变更登记信息或者注册信息。从业人员不符合从业条件或者离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协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注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