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证券从业人员从事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提交证明其符合条件的材料和登记信息并办理登记。证券业协会应当自登记信息完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登记信息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正。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基金业协会提交基金从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和注册信息,为其申请执业注册。基金业协会应当对注册信息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或者不予注册。准予注册的,相关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从业人员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前不得从事基金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