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以要求拟从事证券基金业务的人员参加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作为证明其专业能力的参考;不参加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的,应当符合行业协会规定的条件。

行业协会根据业务类别负责组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并作出境内外相关资质的互认安排。测试方案、大纲、科目和互认安排等由行业协会拟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