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其职权或者免除其职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出现本办法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相关人员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或因履职行为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暂停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