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自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作出聘任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实际到任履行相应职责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撤销对受聘人的聘任决定,并自作出撤销聘任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